四川仪陇县新政镇人袁某本是农民出身,在仪陇县将新县城搬迁至新政镇后转为了城市户口,并与其哥哥合伙做起了粮油生意,日子也一天天好起来。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打破了他平静的生活,也给他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2011年7月11日早上,袁某带着小儿子到新政镇吉庆街某面馆去吃早饭,点了一笼包子和两碗稀饭。吃下来还剩了四个包子,袁某要忙生意,儿子要去上学,将这四个包子扔掉又可惜,于是就问店主尹某(女)剩下的四个包子可不可以退掉,尹说“不能退”。袁某一听就来了气,于是气呼呼地说“你们这样做生意只有把生意做垮”,并一下就将剩下的包子倒在了垃圾桶内,带着儿子走了。
巧的是,大约上午11时许,袁某乘坐哥哥驾驶的货车一起到吉庆街某粮油店送货,该粮油店就挨着袁某早上吃饭的面店。下完货后刚准备离开,这时从面店里出来一名男子,自称姓李,是某面点的老板,并直接责问袁某“是不是早上吃饭那个人?”袁某称是,于是李某就要袁某从车上下来,为袁某早上说的话与其理论。本来袁某早上就窝了一肚子气,现在还有人来找事,于是就与李某吵闹了起来。两人越吵越激动,于是就互相推搡。这时,李某转身就往面店门市部里面跑去,袁某估计李某是要拿东西来打他,于是就将货车撬棍拿出来在车旁等候。李某跑回自己门市部拿出一把菜刀就向袁某走去,袁某见状,就用撬棍用力向李某打去。只听得一声“哎呦”,李某就捂住头部倒在了地上,鲜血从头部流了出来。袁某一看傻了眼,立即与人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头部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颅骨陷性骨折、硬膜下及硬膜外血肿、脑挫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又经南充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李某属六级伤残。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袁某与李某及其家属达成了民事部分的和解协议,由袁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1万元,并已实际支付。被害人李某一方对袁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袁某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在纠纷中持械打伤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其能坦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且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被告人袁某从宽处理。2012年1月6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袁某泪流满面,后悔自己当时太冲动,最终害人又害己。嘴里直念叨:唉,要是当时理智一点就好了!(投稿人: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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