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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解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17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多部门解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支持有哪些?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意见》第四条(十一)】

  财政部:2015年,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为进一步激励见习单位积极性,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扩大了就业见习补贴支出范围。同时,考虑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高校毕业生数量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允许以上三类地区扩大见习对象范围。

  “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意见》第四条(十一)】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规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鉴于困难人群中,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等四类重点对象贫困程度更深,因此,将求职创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四类重点对象,瞄准了最困难的人群,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公平统一,也体现了对困难人群的进一步倾斜支持。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意见》第四条(十一)】

  工商总局:继续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就业重点人群的扶持。2016年,工商总局先后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立足部门职能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工商职能积极研究提出有利于扩大就业相关政策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支持残疾人、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创业的政策措施;与人社部、教育部联合开展了创业大学生数据比对分析工作,依托“百县万家新设小微企业周年活跃度”调查开展大学生创业活跃度调查;围绕“近几年个私经济吸纳就业情况”,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大力进行宣传;配合民政部研究制定了《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工商登记信息核对办法》。各级工商部门完善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提供开业指导,落实优惠措施,综合发挥工商职能,为就业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地服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参与人力资源市场整治和农民工工作督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失业保险金可以怎么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意见》第五条(十七)】

  人社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围绕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广大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引导职工获得更高技术等级或一专多能,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岗位转换能力,降低失业风险。

  二是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实行这一政策,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激励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高自身技能水平,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实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三是与现有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政策形成完善链条。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转岗职工等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行动。目前财政就业促进资金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两项予以补贴。通过实施这一政策,可以使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补助资金形成互补,实现对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全覆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要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意见》第四条(十二)】

  人社部: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去产能任务较重,需要安置职工较多,针对这部分企业暂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等原因而享受不到稳岗补贴的实际情况,文件通过适当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现有50%补贴标准等措施,加大对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稳定就业岗位功能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意见》第五条(十七)】

  人社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增加稳就业资金规模”。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就业的功能,激励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水平,从根本上增强其稳定就业能力,中央此次明确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目前,财政部正会同人社部制定实施细则,尽快落实此项政策。

  “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意见》第四条(十二)】

  人社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将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上述三类企业扩大为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为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此次中央进一步降低了稳岗补贴门槛,提高了稳岗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在就业创业中如何发挥作用?

  “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意见》第五条(十六)、(十七)】

  人社部:职业培训是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升就业质量的根本途径。近年来,职业培训规模扩大、质量提升,“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9875万人次,在稳定和扩大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力资源市场技工短缺的矛盾日益凸显,职业培训与经济转型升级不适应、不同步的问题依然存在,劳动者参与培训的意愿始终不强。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对职业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对职业培训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对接中国制造2025和人力资源市场未来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必须积极推动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培训转型,通过培训升级释放更多人才红利,更好支撑经济升级。

  一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需求,增强有效性。职业培训必须跟着市场需求的指挥棒转,市场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岗位需要什么技能就培训什么技能。这样的职业培训才能受到市场欢迎,劳动者的满意度、参与度才可能提高。职业培训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研究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加强对未来人才需求预测,拓展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新产业培训内容。同时,要深化技能提升永无止境的理念,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此,我们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二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重点,增强精准性。职业培训必须适应重点人群特点,提供精准服务,并且要采取灵活的组织方式,努力提高机构和劳动者参训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现行直补个人补贴方式的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为适应新技术发展和青年人的特点,灵活设定培训时间,我们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新模式,提出支持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等方式。

  三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转型,增强创新性。2016年5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视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明确指出,经济转型期职业培训也要转型,要加大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努力推动发展转向更多依靠人力人才资源和创新上来。为此,我们提出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速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是职业培训必须聚焦企业,增强激励性。企业是用人主体,也是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为鼓励企业大规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使职工在能力提升后能够留得下、稳得住,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我们提出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哪些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意见》第一条(三)】

  财政部:小微企业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新常态下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受制于资源禀赋和市场环境,小微企业往往创新能力较弱,技术水平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因此,必须加快整合创新要素,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完善资源互补、知识共享和合作机制,坚决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小微企业与外部的技术、资金、人才、信息等资源形成对接,进一步释放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协同创新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重要范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相对充足的人才和智力资源、技术与实验设备,是小微企业获取新知识、新技术的重要来源。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大型国有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集中释放一批新技术、新工艺,将最大限度调动小微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体性,加快产品和技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有效提升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引导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市场化、集群化、联盟化、协作化等手段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基础性专利开放共享,以专利资源为纽带,构建面向小微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利运用协同体,开展协同创新和专利协同运用,实现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运行。

  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将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领域,支持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创新、研制和应用,为全行业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开放共享基础性专利,打破创业创新技术垄断和壁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支持小微企业参加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专利联合研发与协同运用为纽带,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积极构建与政府、企业、金融资本和服务机构等共同参与的专利协同运用体系。二是开展订单式专利研发和运营,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与高校院所、大型企业共同建立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机制,以获取核心专利为目的,开展研发创新和专利运营。三是鼓励小微企业加强基础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孵化,推动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扩散。依托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等平台,推动知识产权创业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意见》第一条(三)】

  财政部:在降税减负方面,201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2015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2015年,根据财政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政策优惠面,2017年经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清理涉企收费方面,根据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2017年以来,财政部印发发布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同时联合国会同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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